周鸿祎委员:数字时代新风险丛生 安全不再是“附属品”******
【代表委员履职心语】
以下为采访摘要:
记者: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面临哪些新的安全挑战?有哪些建议?
周鸿祎:最大的安全挑战就是,数字经济是基于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技术带来的问题就是一切皆可编程,所有的东西都是软件,软件定义世界。万物互联时代,虚拟空间与物理空间打通,过去所有对虚拟世界的伤害都能变成物理世界的打击;还有大数据驱动业务,数据也变成了可攻击对象,过去数据就是起到存储作用,现在数据一旦瘫痪,就意味着业务停止。
具体来讲,网络攻击低成本、隐秘性,导致了现在网络攻击对手已经不再是“小毛贼”,那些勒索软件都是有组织的犯罪;此外,物联网、工业互联网、车联网使得基础设施包括工厂、变电站、交通设施等都成为攻击对象,攻击范围和原来完全不一样;再加上数字化技术本质都是软件,比如,5G通信、物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这些技术都属于复杂技术,本身都会有安全问题;还有,数字化带来很多场景的增加,比如,工业互联网场景、车联网场景等,其中,工业互联网涉及很多智能车床、数控车床联网,有很多智能设备和供应链连在一起,供应链又有很多中小企业;车联网还有一个挑战是,过去车厂跟用户不联网,现在用户都要安装App,访问车联网服务。这些改变使得网络数字化安全面临的挑战和威胁与原来网络时代完全不一样。
当前,传统行业纷纷进入产业数字化领域,要面临复杂的场景、复杂的数字化技术,就不能够等把这些东西建设好,再把安全作为一个附庸,买点软硬件来合规。我觉得国家一定要支持这些重要行业、关键基础设施,要做好数字化安全顶层设计。
过去相关行业遇到网络安全问题,都是找网络安全公司“买药吃”,吃再多“药”也没有真正变成能力的积累和沉淀。网络安全要从卖盒子、卖软件这种思路,转变成为帮助客户建立自己的“数字化医院”,也就是安全基建,要帮助很多城市、大型企业建立网络安全基础设施,有了安全基础设施,就像有了医院,再加上培养大量医生,也就是网络安全专家、网络安全运营人员,这样才能帮助很多单位真正地把自己的安全应对能力建立起来。(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政葳 孔繁鑫)
@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