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台湾11月制造业景气动向止跌回升 厂商看好大陆需求恢复带动增长******
中新社台北12月26日电 台湾经济研究院26日公布景气动向调查显示,11月台湾制造业营业气候测验点为84.79,终止连续十个月下跌,转为上扬。营建业则受到房市景气展望趋于保守等因素影响,测验点创2020年5月以来新低。
综合中央社、联合新闻网等台媒报道,台湾经济研究院景气预测中心主任孙明德指出,整体制造业景气是否好转,仍需连续观察两到三个月才能明确其趋势。
这次调查中,当月对景气持“看坏”态度的制造业厂商较多为石化、钢铁、金属、橡塑胶等原物料产业,但对未来半年展望乐观的也同样是这些传统产业。孙明德分析指出,这些厂商看好大陆明年将迎来的需求爆发,可望带动他们的营收增长。但电子机械业厂商仍多看坏未来半年景气表现。
调查还显示,服务业营业气候测验点为91.21点、增加0.31点,结束此前连续三个月下滑态势。营建业营业气候测验点为85.60点,为连续四个月下跌。
关于半导体景气方面,台湾经济研究院产经数据库总监刘佩真指出,今年第四季度乃至到明年上半年,半导体业者恐怕都将持续面临终端需求疲弱及库存修正态势。
台湾经济研究院院长张建一指出,台湾明年经济增长会比今年差。不过,三个月至四个月后,若大陆需求爆发,对目前预期的全球经济下滑,可能会有一些帮助,这也是厂商看好未来景气的原因。(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