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海南海口珠崖岭城址考古发掘出土大量唐代遗物******
图为珠崖岭城址发掘出土的兽面瓦。 陈明忠供图
中新网海口1月8日电(陈明忠)据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消息,在2022年9月-12月期间,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联合海南省博物馆、海口市文物局组建珠崖岭考古工作队,对珠崖岭城址开展主动性发掘,出土了大量唐代遗物。
据悉,本次发掘出土的遗物主要为陶瓷器、建筑构件等,陶瓷器以罐、碗、盘、钵等为主,另有部分陶砚、网坠、小陶塑等;建筑构件包括各类铺地砖、板瓦、筒瓦、瓦当等。
根据本次发掘材料推测,珠崖岭城址应与唐代在海南岛上所设行政建置的治所有关,并在唐代有一定的沿用时间,且据出土的多方属于唐代前期风格的陶、瓷辟雍砚台,提示该城址的具体年代有可能不仅局限于中、晚唐。此外,在城下探沟出土一些质量较好的宋代瓷器和其他宋代遗物,表明城址废弃后当地仍然存在较大规模的生活聚落。
图为2022年度珠崖岭城址东北部发掘区砖墙。 陈明忠供图
珠崖岭城址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龙塘镇博抚村北,西北距海口市区约12公里。坐落于南渡江西岸的一处高台地上,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台地东缘与江面高差约20米。城址平面近方形,周长约715米,四面城墙保存基本完整,经勘探城址总面积达28685平方米。珠崖岭城址的发掘为了解海南岛汉唐时期的行政设置及沿革、社会生活、手工业生产以及与大陆的经济文化交流情况提供了珍贵的考古资料。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