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康”准备出游?亲子游还得擦亮眼,避坑攻略请收好!******
身体“阳康”了,跨省旅游的管控也放开了,即将到来的这个寒假,不少家庭都做起了出游的打算。一些机构也适时推出了亲子游服务,有些内容丰富,还有些则水分很大,需要消费者擦亮眼睛仔细甄别。作为长期居家之后的首次大规模出游,旅行时的个人防疫安全,也要格外注意。
刚刚阳康 马不停蹄准备出游
经过了一周与新冠病毒的“搏斗”,刘佳的抗原终于顺利转阴,她也成为了家中最晚“阳康”的一员。身体刚刚恢复,她就马不停蹄地开始了一项“大任务”,为马上到来的寒假做出行准备。
“一下就觉得出游的气氛活跃起来了!”刘佳和几个高中同学组建了一个宝妈群,前段时间,大家讨论的还是如何买药吃药抗击新冠,可这几天,微信群摇身一变,成了旅游信息的分享会。
“三亚”“昆明”“厦门”……群里的意见五花八门,刘佳也有些看花了眼。她的同学阿璐算是下手比较快的,已经抢了5张前往三亚的机票,准备带着全家一起去,春节前就出发。根据航空公司推出的优惠活动,现在抢购机票,跟正价购买比起来,一个人就能便宜好几千块钱。
阿璐比较擅长规划,机票、住宿、游玩攻略全都一手包办。在她看来,这是这轮疫情之后的第一次远距离出游,不适合给旅行“上太高的强度”。最好还是以度假为主,主要在当地的酒店里玩玩休闲娱乐的项目。
另一个同学小程的想法完全不同。她觉得孩子因为疫情在家憋了这么久,肯定早就待烦了,这回应该好好释放一下。因为平时看“亲子游”的公众号比较多,她这次看中了一家平台的“西双版纳”游学旅行服务,但最终要不要去还在考虑。从平台给出的行程来看,一周的时间,孩子们要进行野外探险、观测动物、茶艺学习等等多项活动,内容十分丰富。
既然朋友们都挺能规划,刘佳思来想去,觉得不如直接找人搭伙。她已经问了阿璐买票的流程,如果家人也同意,就准备带着孩子一块去三亚玩。“主要是看孩子嘛,我们两家孩子年龄差不多,玩的时候有个伴。”
选择众多 有人追冷有人逐热
国务院发布的“防疫新十条”,放宽了出行层面的管控要求,旅客境内及跨境出行意愿也因此有了明显回暖。携程FlightAI大数据平台显示,“新十条”发布后,携程平台上的机票瞬时搜索量猛增160%,搜索热度暴涨至三年以来最高点。而从元旦假期的旅行趋势来看,跨省游占比已近六成,较中秋小长假稳步提升,同比2022年元旦增长34%。
记者在不同平台搜索发现,当季国内热门旅行目的地主要分为“追冷”和“逐热”两类。前者以东北游为主,目的地多是哈尔滨雪乡、吉林长白山、吉林雾凇岛等地,游玩过程中可以感受冰雪文化,欣赏冰雪美景;后者的目的地分布较为广泛,从西南的大理、西双版纳到东南沿海的三亚、广州等地均有涉及,线路中的住宿或是具有当地民族特色的民宿,或是档次较为高端的“网红大品牌”,选择和品类很多。
除了长途旅游,也有不少商家提供京郊的短途出行服务。其中,将“住宿”与“滑雪”打包售卖的滑雪多日游也成为了一大主流,张家口崇礼则是经常被提及的目的地。除了自由行服务,还有平台专门为小朋友设计了“滑雪冬令营”,有专业的教练进行一对多的教学,时间在4到5天左右。相比之下,这种冬令营的收费明显要比普通的滑雪自由行高上一些。
无论是长途还是短途旅游,不少商家都会瞄准带娃家庭,把“亲子”元素作为一大亮点标注出来。但在旅行达人琳琦看来,这种“亲子游”的质量参差不齐,有的只是空有噱头。家长除了要仔细阅读商家提供的行程方案,也应该事先搜索目的地景点和酒店的游玩评价,以此来判断宣传中是否有“水分”。
“比如酒店,现在打着‘亲子’旗号的酒店太多了,但有的名不副实。”琳琦以北京周边某酒店为例,该酒店曾被多个旅行公众号标榜为适合带孩子出游的“亲子酒店”,但琳琦亲身体验过后,发现实际情况远不如宣传般美好。“首先是无障碍设施不完善。家长想带着孩子游泳,游泳馆的接待前台在二楼,泳池则在一楼,从服务台去泳池只能走一个台阶很高的旋转楼梯,连电梯都没有,这对于年龄小的孩子十分不友好。此外,酒店的‘儿童俱乐部’面积也十分有限,远不如其他专门设计了大片儿童游玩区的亲子酒店。”
话术忽悠 便宜没占反倒吃亏
如果只是被商家宣传中的“亲子”元素忽悠,最终的结果顶多是游玩体验不如预期。但还有的旅行服务,似乎专门是为了“坑骗”而来,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甄别,以免吃个暗亏。
“买1680送1000元机票!”前段时间,旅客汪先生结束了在云南的旅程,准备从昆明乘飞机回家。可他刚刚到达机场,就被一名“工作人员”拉住推销了起来。
按照对方的说法,机场正在举办一项优惠酬宾活动,专门为喜爱旅行的家庭设计了一款 “至尊万里行”VIP卡。只要花1680元办卡,还能加送1000元,总共的2680元都可以在后续用来购买机票。
一想到马上就是寒假,可能还会带着孩子坐飞机出游,不疑有诈的汪先生就这样花1680元办了卡。可之后他才发现,对方承诺的这2680元,花起来条件颇为苛刻。
“首先你必须通过他这个公司买机票,而且2000多块钱不是一次性抵扣的,一次最多只能抵几十块钱。”根据该平台的说明,汪先生所花的1680元是用于购买“会员权益”,除了“预留登机牌”“免费快速安检通道”等机场服务之外,最重头的机票费用抵扣部分,权益条款写道:“赠送2680元机票代金券,会员及家人购买机票根据不同价格,分梯次给予优惠。”其中,机票原价越贵,可抵扣的金额越多,但即使是最贵一档2001元以上的机票,一次也最多只能抵扣75元。汪先生想把花的1680元通过优惠赚回来,至少需要在该平台预订22次机票。而在推销过程中,对方丝毫没有提示费用需要分次抵扣这回事。
记者拨打了该机场的客服电话,工作人员称,机场官方并不提供相关服务,汪先生遇到的“员工”,应该是某家第三方机构的人员。记者随后联系到了该机构,对方称,确实有1680元办卡的服务,汪先生如果对服务不满意可以联系退款,但因为当时乘机时汪先生使用了一次快速乘机权益,必须折价扣费100元。
别太放飞 个人防护仍需注意
寒假出游人数众多,旅客应在游玩过程中注意个人防疫安全,尤其是老人和孩子。北京佑安医院感染综合科主任医师李侗曾介绍,一般来说,免疫功能正常的患者感染康复之后,可以获得3至6个月以上的保护力,在这段时间内发生“二次感染”的概率非常低。但老年人和三岁以下的婴幼儿,因为免疫功能相对低下,比起普通人有着更高的“二次感染”风险。此外,一个人也有可能因毒株不同而发生多次感染。
如果旅客在跟团出发前突然发热怎么办?根据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的“关于恢复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经营进出京跨省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业务的通知”,旅行社在旅游团队行程开始前需对游客、导游、司机等参团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人员不允许参加行程。
而对于健康状况良好的旅客,如果有条件,也应该尽量错峰出行。路途较近的,可以采用自驾出行的方式。如果要乘坐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一定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减少与陌生人的交流和接触。乘车或乘机过程中,提倡和邻座错开就餐时间,餐前用消毒液或湿巾对手部擦拭消毒,餐后及时佩戴好口罩。(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莫凡)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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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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